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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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商洛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2014-09-08 14:47     (点击数)

第一条为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维护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和论著作者的利益,按照《商洛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人员应遵守科研道德,严禁伪造、抄袭与剽窃他人科研成果。

第三条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即为知识产权是指以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依法经过合同约定由实验室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归实验室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室知识产权私自出售、转让、泄露;完成者享有该项成果署名、获得奖励和其他荣誉的权利。

第五条以实验室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技开发和研究时,必须由实验室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等具体条款,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必须经实验室审查,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依照法律需要主管机关批准的,应严格办理审批手续。科研成果转让收入的分配方案按《商洛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应用技术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研究人员,在申请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及其相关文献的检索,避免重复性研究或产生纠纷。

第八条科研项目在研究阶段或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查新,确定成果的创新性。对需要申报专利的,应及时向实验室提出申请,并保守技术秘密。

第九条被确定调离、辞职或者退休的项目组成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应将尚未公开的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实验室。

第十条实验室人员进行非职务专利和计算机软件的申请与登记及技术成果转让的,应当向实验室申报,接受审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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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陕西省商洛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商洛材料工程院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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