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多出高水平、有影响的科研成果,提高实验室科研水平,根据《商洛学院标志性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和《商洛学院科研学术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验室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公开的标志性成果和科研学术成果,均在奖励范围。科研成果的鉴定(含等级认定)及奖励时间,均按《两个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的条件:
1、第一作者(包括第一著者或第一完成人)的第一署名单位是“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或“商洛学院”;
2、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排序无争议;
3、申报材料齐全、申报程序与手续完备。
第四条 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分为三类:校内在职研究人员、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及其他客座研究人员。凡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非本校在职人员均为客座研究人员。科研成果奖励以此分三种类别进行奖励。
第五条 所有奖励的奖励标准参照《两个办法》执行。
1、校内在职研究人员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按照《两个办法》规定执行;
2、获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按照《两个办法》规定0.5倍执行;
3、其他客座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按照《两个办法》规定的1.2倍执行。
第六条 所有成果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款项列支。
第八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