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各研究分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科研活动,要从各方面调动科技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承担各级科研课题,督促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各部门每学年均需做出科研计划,并报送学术委员会备案,学术委员会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落实情况。科研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将作为管理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条 实验室各研究分室要根据课题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开展专项课题研究。课题选择的原则是(1)课题要符合本研究分室的研究方向,能发挥自己的特长,并能确保完成,课题具有可行性;(2)对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关键课题要放在首位;(3)课题要具有前沿性、科学性。
第三条 科研项目是指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立项备案,项目完成单位为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且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处账户的科学研究项目。具体范围分为:
1、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研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类科学研究基金。如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省、市科委、教委、计委根据科技计划下达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青年科技基金、省社会科学基金、省留学回国人员基金项目等。
2、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实验室与各厂矿、公司、企事业单位、党政部门、科研所、大专院校、集体和个体等社会各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委托合同(协议),并由对方提供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
3、实验室科研项目:实验室根据各研究分室发展和社会需求下达的科研任务或由科技人员自选实验室立项并提供经费的科研项目。
第四条 立项前的调研。拟立项的科研项目必须进行足够的科研调研,属于理论项目必须进行大量文献资料调研,并查询有关项目指南;属应用开发的项目必须对现有技术和市场作充分调研,必须进行专利检索,应用开发项目也可由生产实际中选题或技术市场招标时接标。
第五条 项目申请。申请纵向项目和实验室自立项目应填写各类项目所规定的项目申请书和开题报告;横向项目应按横向合作(委托)开发项目合同书填写表格。
第六条 项目审定
1、纵向项目和实验室自立项目都应加注各分室(中心)意见后,由实验室组织专家组评审论证,由学术委员会具体承办。
如属申报上级计划项目,学术委员会将根据上级下达的允许上报项目数额择优上报;如属实验室立项的科研项目,学术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和实验室提供经费的能力择优支持。
2、横向项目要经过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审核,实验室批准。
第七条 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计划书。凡在实验室登记或实验室自立的科研项目,均要求签订相应项目所规定的合同书或任务书。各有关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不经过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的科技合同,实验室一律不予承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和实验室立项科研项目被批准后(以下达的文件为准),学术委员会将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作好实施准备工作。科研经费到位后学术委员会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发给科研经费本,项目开始实施。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经费到位后学术委员会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发给科研经费本,立即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科研管理的规章制度,服从科研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每年度末应向分室(中心)和学术委员会递交项目执行报告。项目负责人如不能按期递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应事先向学术委员会项目主管人说明情况,否则通知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直至交上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三条 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对课题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中期检查和验收鉴定等方面负全部责任,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分室(中心)和学术委员会汇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首先要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进行项目总结,及时向分室(中心)、学术委员会递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同时递交存档要求的所有技术资料,由分室(中心)和学术委员会联合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横向项目可交付协作单位(或任务委托单位)验收,经对方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此项目视为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鉴定或申请专利时,项目负责人应事先根据参加者对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项目完成者和排列次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验室不予组织验收、鉴定:
1、未在学术委员会立项;
2、不符合验收、鉴定条件;
3、在申报参加项目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实验室、学校、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受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完成的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或撰写研究报告时,均要在成果的适当位置注明“XXXXX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科研计划和科研项目完成的优劣,要作为对部门和个人科研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作为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持人)是否给予继续支持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国家各级政府下达的各种立项课题和其它各单位、各部门委托或协作的科研课题均应到学术委员会备案,并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实验室应加强监督、检查和支持。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