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善实验室研究人员队伍的结构,加快实验室建设一支高层次的创新人才队伍,按照“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的要求,根据《商洛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是实验室急需人才,要求具有较高的学历、职称和研究能力。其具体包括:
1、具有全日制硕士、博士学位人员;
2、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归国留学人员,即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和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和学习一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4、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凡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程序、方式、待遇等参照《商洛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执行。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考核与管理
1、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与管理,分年度或项目周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2、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实验室有权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实验室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商洛学院干部人事处备案。
3、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实验室工作应不少于6年;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实验室工作应不少于3个月。
4、通过招聘、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触犯刑律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实验室有权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引进的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试用期为半年,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保障措施
1、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被原单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要求,学院干部人事处负责为其重新建档。
2、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实验室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或原所在地区缴纳标准偏低,影响引进人才退休后待遇的,学院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3、实验室设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经费,用于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和奖励。引进人才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提供10-3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商洛学院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