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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商洛学院)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
2014-09-08 15: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推动陕西乃至全国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研究,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商洛学院)(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广大科技工作者依托本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一条 资助范围:重点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商洛学院)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不符合《指南》要求的课题不予以资助。

第二条 资助对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厂矿企业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者的项目申请:

1、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畴;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合理,近期可取得重大进展的研究;

3、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能到本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推荐。

第五条 基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每年评审一次的原则,每年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31号(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为凭)。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并附有项目论证报告,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六份)寄送(快递)至重点实验室,电子版请发至:nalab_wkzy@163.com;逾期申请书可顺延至第二年受理。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单项资助经费额度为2-5万元,其具体金额由基金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研究设定。

第七条 项目组前三位成员在项目未结题之前不再予以资助。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立项与评审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选择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申请项目在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项目组前三位成员有暂未结题的开放基金项目;

4、研究内容为同类研究的低水平重复,无创新性;

5、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者;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者或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或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初审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额度,形成复审报告,提交重点实验室基金评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于次年2月签发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填写《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项目申请书》,并上报陕西省科技厅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陕西省科技厅的批复结果,通知课题负责人与重点实验室签署研究合同。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需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研究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重点实验室审批。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重点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到本重点实验室来进行汇报,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中止资助。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依据《商洛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在研究计划中作好资助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学术活动费、差旅费、资料费、版面费等。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以约定的合同或任务书为准,所有成果必须与研究内容密切相关,且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的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二署名单位必须是“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商洛学院)”或“商洛学院”(例:张三1, 2,1为其原单位,2为“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商洛学院)”),同时应标注“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商洛学院)开放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英文标注“Funded by the Research Fund of Shaanxi Key Laboratory of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of Tailings Resources (Shangluo University)(项目编号)”。未注明的,验收时不计入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重点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提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重点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论著、专利、工艺、技术、收集的资料、研究报告、相应软件及其测试检验报告等)归研究者与本实验室共同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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