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为省级对外开放实验室。为了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外开放,规范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凡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非本校在职人员,一律为客座研究人员。
第二条 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工作,必须有课题和经费。研究经费可分为由客座人员完全自带经费、自带为主实验室部分资助和实验室资助三种形式。
第三条 客座人员须先填写申请书,提出研究内容与目标、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研究计划和预期结果、经费来源与成果共享等,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来实验室工作。
第四条 客座人员应在批准的时限内完成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双方协商解决。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换人。
第五条 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后,应及时与实验室商订工作计划、仪器使用、药品消耗和经费开支等有关问题,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开始执行。
第六条 在执行研究计划中,客座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计划。如遇特殊情况,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才能按新计划执行。
第七条 客座人员在进行课题研究中要准确无漏地记录好所有研究数据,保存好所有原始资料和样品,课题结束后与课题负责人协商处理。
第八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达到预期结果,在执行计划的过程中,客座人员每季度应向实验室送交经课题负责人签字的季度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外出办事,要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十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程以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他财物均应赔偿。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协助解决住房,但仅限本人使用,不得留宿他人,并遵守公安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客座人员在课题结束回原单位前应交还各种借用物品,办理离室手续。
第十三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产出的有关成果,原则上由双方共享,但其具体的归属细节,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