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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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商洛学院)管理制度
2014-09-08 14:35     (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保障实验室的有序运行,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验室根据需要成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提供学术指导。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和其它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三条为使实验室的管理更科学、民主,会员单位合作更密切,实验室的运行效率更高,实验室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

第四条实验室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实验工作人员的学术服务与科研活动。

第五条实验室依托商洛学院,是从事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科研实体。为加强科研工作的规范性与严肃性,实验室应建立科研管理制度,其科研活动必须按制度进行。

第六条实验室为鼓励中青年研究人员的科学探索和研究精神以及开展跨学科的合作研究,实验室每年设立内部科研项目并划拨一定的科研经费进行资助。

第七条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保证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第八条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调动实验室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并活跃实验室的学术氛围。

第九条实验室对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化和责任化管理,制定安全制度以保证实验室所有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实验室的财产、机密安全不受侵害。

第十条对实验室的卫生进行责任化和模块化管理,制定卫生制度,确保实验室干净整洁,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

第十一条实验室对仪器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制度进行,规范仪器设备的使用,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使仪器设备能更好的为科学研究服务。

第十二条实验室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废弃物处理制度,合理处理实验废弃物,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实验室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制定人才引进制度,改善实验室研究人员队伍的结构,建设一支高层次的创新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制定实验室开放与客座研究人员管理办法,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外开放程度,规范客座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指导实验室研究工作,制定外聘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专家的聘任和管理,更好的发挥外聘专家的作用。

第十六条为推动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国内外广大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制定开放基金课题管理办法,规范开放课题的管理。

第十七条制定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规范管理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确保所有经费用于课题研究。

第十八条各分室(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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