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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02 10: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洛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多渠道筹集,每年筹集1000万元,滚动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和产业导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证件齐全、有效。

(二)财务、统计等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规范的原始记录、台账、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真实、完整,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建立了尾矿资源动态监测机制,各类尾矿资源综合利用资料齐全(含尾矿检测化验分析报告、动用量、未利用量、综合利用率等),管理台账清楚、规范。

(四)具有满足项目建设的经济实力,项目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按照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按规定内容建设。

(二)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陕西省颁布的产业政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符合相关规定。

(三)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要求,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洛市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规划》项目。

(二)未纳入上述规划的新上尾矿综合利用重大项目或具有重要示范意义项目。

(三)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重要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国尾矿技术商洛研发中心聘请高级技术人员费用。

(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策划、招商前期费用。

(五)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政策扶持,如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扶持等。

(六)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中心及中国尾矿技术商洛研发中心建设。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方式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商丹园区和各县区分别报送各自管辖范围的项目,项目通过初审后由各县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中心和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发改委。

(二)项目由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中心初审后提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或实地考察后,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到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中心,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一)贴息。贴息是项目扶持的主要形式。对项目建设当年及上、下一年内借贷银行资金产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投资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分为贴息一年、二年和三年三个档次,一般贴息二年,贴息总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二)补助。对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重要技术、新产品研究、重大项目策划招商前期费用以及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示范等项目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其他方式。对中国尾矿技术商洛研发中心聘请高级技术人员费用以及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中心、中国尾矿技术商洛研发中心建设费用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中心依据市财政局、发改委联合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在市尾矿资源综合资源利用中心设立资金专户,由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中心负责管理,实行报账制。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向所在县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一)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

(四)由具有该行业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批复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十一)从已闭库的尾矿库中挖取尾矿作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上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尾矿库安全利用方案》

(十二)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协议)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清单

(十三)项目实施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中心每半年、年终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市发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按规定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并积极配合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除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项目实施进展缓慢或长期不实施项目的单位,收回资金,调整到积极性高,建设进展快,示范作用强的项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项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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